內容:我在今年4月6日進入某電器有限公司工作,說好試用期2個月,但到了6月16日,公司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,原因是本來公司是要上一條生產線,由我來管理,但目前不上了,就要我離職,而且沒有提前通知,這樣我可以要求公司補償2個半月的工資嗎?還有提前一個月的代通知補償金嗎?并且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
匿名 2012年06月26日 09:04 瀏覽9595次2.應當在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,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需支付雙倍工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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