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容:辭退員工除了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,是否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,答案五花八門,有的說需要,有的說不需要,請問正規的合法的勞動法哪里有?謝謝
匿名 2012年09月21日 01:29 瀏覽15020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條規定:用人單位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。
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規定: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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